(2014)德民初字第99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明义与德惠市万嘉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义,德惠市万嘉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9919号原告李明义,男,63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万嘉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林,总经理。地址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义与被告德惠市万嘉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义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明义承担310.00元,邮寄送达费3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隋洪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