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联合与被执行人吴赛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联合,吴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联合,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吴赛文,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王联合与被执行人吴赛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赛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联合于2015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赛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联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联合发现被执行人吴赛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