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秦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都秦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精坤,男。被告姚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红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9日、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精坤、被告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1986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1987年12月5日生男孩姚某甲,1999年10月18日生男孩姚某乙。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好逸待劳,不尽做丈夫、父亲的责任,为生活琐事经常殴打我。我曾于1992年、2002年诉至法院,后因考虑到小孩均撤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姚某辩称:原告所诉相识、结婚、生小孩的事实属实。我与原告婚前感情很好,多年的共同生活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原告经常拿我与他人比较,双方发生矛盾。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亦未达到离婚的情形。经审理查明:1986年,张某与姚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1987年12月5日,生长子,取名姚某甲。1999年10月18日生次子,取名姚某乙。张某与姚某婚前感情基础尚好,婚后初期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庭审中,因双方调解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年××月××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已经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亦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并生有二子,婚姻基础较好,双方亦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现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如原、被告能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交流,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的角度考虑,遇事冷静处理,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