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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文辉与胡秀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辉,胡秀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4191号原告郑文辉,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彭佳,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胡秀芳,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辉与被告胡秀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辉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郑文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占甫附页: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