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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孙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红强与黄艳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强,黄艳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孙初字第1451号原告:王红强,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上王村24号。被告:黄艳霞,女,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上王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强与被告黄艳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强于2014年10月28日以被告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海涛代审 判员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XX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