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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09月20日,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610号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23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23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2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