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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振海与卢加雄、马优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加雄,马优妮,周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加雄。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优妮。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贾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振海。上诉人卢加雄、马优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加雄、马优妮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加雄、马优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加雄、马优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0元,减半收取计12760元,由上诉人卢加雄、马优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向  平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范  夏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