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85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贞祥、杨光海与赖元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548号原告:杨光海,男,汉族,1952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王贞祥,男,汉族,1958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赖元才,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贞祥、杨光海诉被告赖元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贞祥、杨光海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本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