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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85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贞祥、杨光海与赖元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548号原告:杨光海,男,汉族,1952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王贞祥,男,汉族,1958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赖元才,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贞祥、杨光海诉被告赖元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贞祥、杨光海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本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