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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文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992号罪犯王文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滨州地区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1999)滨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七月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鲁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五年七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9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文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文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华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