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非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志娟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查封)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集非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纺织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吴聪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志娟,女,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集计生征决(2014)第87(集美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28日,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陈志娟缴纳社会抚养费9790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志娟人民币99269.1元(包括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97901.1元和执行费1368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耀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