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告罗某某、刘某某、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罗某某,刘某某,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路182号。负责人陈吉高,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某,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黎某,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职工。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阳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阳镇。被告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告罗某某、刘某某、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罗某某、刘某某、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72元,减半收取263.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樊宗华审 判 员 杨 琼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