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喜军与曹段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军,曹段吉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镇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张喜军,男,甘肃省镇原县人。委托代理人路秀芳,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曹段吉,男,甘肃省镇原县人。原告张喜军与被告曹段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喜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路秀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段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喜军诉称,2014年元月25日,其在被告开发的临泾乡街道吉富苑住宅小区缴纳14万元预定楼房一套,因被告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所签认购协议出卖人前后不一,且至今与其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还给付的楼房预付款14万元及地下室和其他费用30380元共计170380元,并负担从2014年6月15日起到款项全部退还时的利息。被告曹段吉辩称,原告缴纳14万元在其处预定楼房一套属实,因未缴清房款,就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意退还楼房预付款14万元及地下室和其他费用30380元共计170380元,但必须等到其将该楼房售出后。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原告张喜军与被告曹段吉签订认购协议,以279919元定购被告在镇原县临泾乡开发的“吉富苑住宅小区”3号楼2单元102室,缴纳首付款14万元,并以18810元认购地下室一处。同年1月28日原告又缴纳维修基金、暖气接口费、水电表费11570元后,被告将该楼房及地下室的钥匙亦交付给原告。2014年2月12日,被告催要余款,原告给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14年9月份前付10万元,2015年7月份前付39919元。2014年6月15日,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拒绝,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该认购协议出卖人为庆阳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为张喜军,但出卖人系被告曹段吉的印鉴,认购协议载明了楼房的基本情况(位置、面积、单价),未载明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还查明,镇原县临泾乡吉富苑住宅小区于2011年11月3日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陈述及认购协议证实双方进行商品房交易的情况;2、收款收据证实原告共向被告交付170380元的事实;3、承诺书证实原告就楼房余款支付向被告作出承诺的事实;4、镇原县房地产管理局证明证实吉富苑住宅小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的事实。上述证据,经依法审核,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契约或现房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1月26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载明了房屋的基本情况(位置、面积、单价),且被告收取了原告14万元认购金,亦将房产进行了交付,该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终止该楼房认购协议,被告表示同意,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协议虽出卖人前后不一,但原告始终和被告曹段吉进行交易,应认定实际出卖人为被告曹段吉,且被告曹段吉预售商品房的手续齐全,并及时将楼房交付给原告,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影响该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原告以被告未能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无正当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以其楼房售出后退还购楼款的辩解,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喜军、被告曹段吉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二、被告曹段吉返还原告张喜军预付购楼款17038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7元,由原告张喜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明审 判 员 张满龙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