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605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大与陈东福,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陈东福,黄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6055-2号原告王大,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刘海燕,重庆市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福,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委托代理人杨建伟,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平,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委托代理人杨建伟,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与被告陈东福、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东福、黄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大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东福、黄平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撤回对被告陈东福、黄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00元,由原告王大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