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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蒙某申请执行黄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蒙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蒙某申请执行黄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0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前腾出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21号2栋1单元102号房及杂物房;二、申请人于7个工作日内将148000元支付至法院账户,待被执行人支付房屋后由法院直接支付给被执行人;三、申请人向被执行人支付杂物房补偿款3000元(该笔款项直接抵扣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小孩生活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0月27日将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21号2栋1单元102号房及杂物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将补偿款148000元交付至本院,本院已于2014年10月28日将该笔款项退给被执行人。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胜审判员  潘显杰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晓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