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麦行非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刘三虎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麦行非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马××,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柴××,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麦积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刘××,男,现年42岁,系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村村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2014)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擅自占用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柏林村集体土地1155平方米,用于修建汽车修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1155平方米,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共处罚款11550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三虎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刘××天国土罚字(2014)6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陈梅芳人民陪审员 李明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海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