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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72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与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729-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桥国际旅行社,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法定代表人欧阳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吴锋,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大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53892.67元(其中本金53194.75元,执行费697.92元);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娄俊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盛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