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民初字第116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1162-2号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三多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巧玲,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素琴审判员 丁建英审判员 杨秀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