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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州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继平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州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继平,男。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继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继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陈继平开始指使张某(已判决)帮其贩卖毒品。2014年5月7日16时30分,张某按被告人陈继平安排,到崇州市传媒学院后门附近自助取款机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净重0.8克“冰毒”销售给吸毒人员邬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继平时,从其身上搜出“冰毒”,净重7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张某处扣押的疑似“冰毒”及从被告人陈继平身上搜出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继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关于被告人陈继平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继平的供述,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被告人陈继平与张某相互辨认的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毒品现场称重记录和照片,崇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上缴保存回执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被告人陈继平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继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贩卖,数量达7.8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属共同犯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继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继平起意贩毒,出资购买毒品,在共同贩毒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继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行为,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继平属“以贩养吸”人员,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继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继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羁押之日)起至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秀琴人民陪审员  兰建明人民陪审员  余绍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其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