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行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兴根与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根,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南通市新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行初字第0043号原告李兴根。委托代理人赵春生,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丰市草堰镇。法定代表人商明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定喜,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通市新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127号3层35室。法定代表人施卫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兴根诉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南通市新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李兴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根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根负担。审判长 杜美玲审判员 刘曙杲审判员 袁菊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绍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