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6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蔡大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大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679号罪犯蔡大学,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大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蔡大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大学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4月11日至2014年6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大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大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慧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