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毛高友与王锐林、陈辉明、王俊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高友,王锐林,陈辉明,王俊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毛高友,女,1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王锐林,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辉明,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王俊仁,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毛高友与被执行人王锐林、陈辉明、王俊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局、交警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其余又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值钱的财产可供执行,其尚欠申请执行人68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7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陈红应代理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元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