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鹏杰申请执行与王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杰,王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张鹏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宝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学珍申请执行王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宝柱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宝柱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宝柱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