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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光明支行与许榕、李陈统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光明支行,许榕,李陈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40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4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光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负责人郑建民,行长。被执行人许榕,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执行人李陈统,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光明支行诉被告许榕、李陈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27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许榕、李陈统不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光明支行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许榕、李陈统归还借款3,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诉讼费17,561元。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7日委托本院代为拍卖该案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李陈统名下位于本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1-3层房产。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榕、李陈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邮寄的执行通知书被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而退回。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陈统发出公告,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本院已对上述房产启动拍卖、变卖程序。因本案的执行清偿需对房产拍卖、变卖成交后才能进行。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3,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目前未能执行到位。���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需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成交后才能清偿本案,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光明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榕、李陈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代理执行员李涛代理执行员刘永锋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宇审判长 黄 文 昭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陆 红 根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