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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国安全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国某某,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赤红检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文娟、郭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30日晚上l0时许,赤峰市公安局红山交警大队民警在赤峰市医院对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调查,并准备依法对张某某进行抽血检测酒精含量履行职务时,被告人国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是肇事司机的情况下,为了阻止交警对张某某依法进行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伙同张某甲(现在逃)、王某(现在逃)等人采取围堵、谩骂、撕扯等方式阻碍交警对张某某抽血化验,最终致使张某某逃逸并躲避了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无异议,其当庭辩解称只采取谩骂的方式阻碍交警执法,没有撕扯和围堵行为。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晚上l0时许,赤峰市公安局红山交警大队民警在赤峰市医院对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调查,并准备依法对张某某进行抽血检测酒精含量履行职务时,被告人国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是肇事司机的情况下,为了阻止交警对张某某依法进行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伙同张某甲(现在逃)、王某(现在逃)等人采取围堵、谩骂、撕扯等方式阻碍交警对张某某抽血化验,致使张某某逃逸并躲避了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3月14日红山区刑警大队接到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红山大队移交的案件线索,在2013年10月30日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张某甲、国某某二人涉嫌妨害公务。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0日晚上9点多钟,张某、王某、国某某、郭某他们在四中附近的原木烧烤喝酒,他接到张某某媳妇小某的电话,说张某某开车把人撞了,在市医院呢,让他去看看。他就跟国某某他们说张某某撞车了,因为这些人平时都认识张某某,于是,王某、国某某他们三个人就一起去的市医院,他们到医院的时候已经有6、7个人在陪着张某某了,张某某的弟弟张某乙也在,其余的人他都不认识。张某某说其喝酒开车把人撞了想走,让其弟弟张某乙承认驾驶汽车撞人,让其弟弟顶包。他们也让张某乙顶包,让张某某先走。正在商量的时候,交警来了。当时交警问谁是交通肇事的驾驶员,张某乙说他是,但是交警要求张某某和张某乙一起去抽血检测,当交警拉着张某某和张某乙一起去验血时,他们十多个人就把交警围起来,当时国某某拦着交警,骂交警,国指着张某某说他也不是驾驶员,并用手往外拉张某某,当时很多人都围着交警往外拽张某某。后来张某某就跑了,交警领着张某乙去抽血化验去了,阻碍给张某某抽血化验的有大约七、八个人,有他、王某、国某某,郭某把他们送到市医院后就离开了。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0日晚上他驾驶蒙D****8号车在交通技校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他把伤者送到市医院后替伤者垫付了一些医药费,随后来了五六个人,这些人不是他通知的,交警到医院后问他是不是驾驶肇事车辆司机,他说不是,随后其弟弟张某乙承认自己是驾驶员,当时交警让他去做血液含量检测,随后国某某、张某甲、王某和三四个他不认识的人把交警围住了,这些人和交警发生了争吵,他趁乱离开了医院。4、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0日晚上9点10分左右,她接到电话说她四弟胡某乙在红山区原交通技校被撞了,让她赶快去事故现场。她就打车去了事故现场,胡某乙已经被送到了赤峰市医院,晚上9点35分左右,交警也赶到医院,交警在门诊大厅问谁是肇事司机,当时她家里的亲戚都指认坐在长凳上面,嘴里有血的男子,说他是肇事司机,而这个人旁边的人说他不是司机,是坐车的人。这时在这个男子旁边站起来一个背着包的男子,说自己是肇事司机。当时交警要带着自称是驾驶员的男子和他们指认的驾驶员一起去抽血化验,正当交警带着他们去验血的途中,肇事者的七八个朋友一下就将交警围住,还有人谩骂,说没见过血,当时场面比较混乱,真正的驾驶员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不见了,交警只带着自称是驾驶员的男子去抽血化验,当时她和交警一起来到护士站给这个自称是驾驶员的人抽血化验。大约过了1分钟左右的时间她听见有人喊说肇事司机逃跑了,然后她就向医院外跑,去追赶肇事司机。当时她看见肇事司机的朋友带着他进入了天王KTV歌厅里面。后来警察来了,但是未能找到肇事司机。5、证人胡某丙、李某某、胡某丁、丁某某、于某某系被撞人胡某乙的亲属,他们的证言与证人胡某甲的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在赤峰市医院张某某的七八个朋友阻碍交警对张某某抽血化验,张某某趁机离开。6、证人李某系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红山大队民警,他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0日21时50分,他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称,在红山区原交通技校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他到达现场后,肇事司机和受伤人员已被送到了赤峰市医院,他和民警王某、房某、张某丁到医院处理此案,到达医院后,他问谁是肇事司机,在伤者家属的指认下,在急诊大厅的座位上找到肇事司机张某某,当时和张某某在一起的还有七八个人。在他询问的过程中,与被指认者在一起的另一个人(经核实系张某某的弟弟张某乙)自称是肇事司机,而与张某某在一起的人均称自己是肇事司机,他按程序要求对张某乙、张某某同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与张某某在一起的七八个人就把他们四个人围起来,对他们进行撕扯、阻碍对张某某和张某乙抽血化验,在撕扯中,张某某趁机离开了医院,他看情形不对立即向指挥中心请求救援,同时控制住张某乙,并为张某乙进行了血液检测,随后他与房某四人又去找张某某,没有找到。7、证人王某、房某、张某丁与民警李峥是一起处理此案的民警,他们的证言与证人李某的证言一致,证实他们在赤峰市医院对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调查时,张某某的七八个朋友对他们进行撕扯、围堵、谩骂,张某某乘机离开了医院。8、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6日,证人李某对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人进行辨认,在办案民警准备的12张照片中,指出8号照片中的人(国某某)是妨碍其执行公务的人。9、被告人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1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有一天晚上9点多,王某、张某甲他们三个人在四中附近的原木烧烤喝酒,张某甲接到张某某妻子的电话,说张某某开车把人撞了,在市医院呢。到市医院以后,在门诊大厅见到张某某,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人,他看到张某某嘴里有血,问张某某怎么回事,张说喝酒开车把人撞了,对方把他打了。因为张某某是酒后开车撞的人,不知道是谁提出来让张某某弟弟顶包,就说是其弟弟开车撞的人。这时,交警过来要带张某某去抽血化验,问谁是驾驶员,张某某和他弟弟都站起来,张某某弟弟说他是驾驶员,但是,交警不相信,要求张某某和他弟弟一起去抽血化验,交警要带张某某和他弟弟往抽血室走的时候,他们一起都围上去,他上前骂了一句,然后伸出胳膊对交警说他们都喝酒了,要抽血就抽他的,他指着张某某说张某某不是驾驶员,张某甲他们就往外拽张某某,张风龙趁机跑了,交警没有追到张某某,就带着张某某的弟弟去抽血化验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采取围堵、谩骂、撕扯等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红山大队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国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他们一起都围上去,他上前骂了一句,并向外拽张某某”,结合证人李某、王某、房某、张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对被告人国某某“只采取谩骂的方式阻碍交警执法,没有撕扯和围堵行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国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长飞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