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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范忠福、李纪龙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忠福,李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范忠福,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李纪龙,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执行范忠福申请李纪龙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纪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涿执字第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