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范忠福、李纪龙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忠福,李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范忠福,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李纪龙,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执行范忠福申请李纪龙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纪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涿执字第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