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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民三仲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坚顺家具厂与叶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民三仲字第48号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坚顺家具厂。经营者:钟俊明。被申请人:叶胜。委托代理人:曾雪滔、曾晓玲,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坚顺家具厂申请撤销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074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坚顺家具厂申请称:本案属于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在仲裁程序上明显违法。被申请人向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惠阳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之时,提出了多项裁决请求。被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涉及医疗费承担、停工留薪工资待遇、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问题,仲裁员在审理本案时,既要审查上述请求事项所提及的所有问题及相关事实,又要审查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核实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及证明力等诸多问题,因此,本案属案情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之规定,仲裁庭应依法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惠阳仲裁委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本案,明显违法。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07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应予以撤销。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事实视而不见,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有故意偏袒对方之嫌。本次开庭之时,申请人多次向仲裁庭提出,造成被申请人受伤真正原因,是由于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工厂的劳动纪律及动力机械的严格操作规程等,未经任何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批准,擅自违规操作压刨机。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此次受伤存在严重过错。但是,仲裁庭却对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事实视而不见,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仲裁庭有故意偏袒被申请人之嫌。如果按照本案的仲裁裁决结果,任何用人单位的员工受伤,不管该员工受伤的原因是不是违反或者严重违法劳动纪律等严重过错行为,均可获得不合理的经济补偿的话,那么任何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动力机械的严格操作规程等将成一纸空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管理制度的权利也将无从谈起。申请人被裁决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显失公平。虽然被申请人的劳动能力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玖级,被申请人右手食指、中指只是稍有缺损,对其劳动能力、生活能力并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自2013年11月份至今,被申请人仍然在申请人处工作,也完全能够胜任,经济收入与受伤之前相比也并没有减少。况且,申请人也愿意为其继续提供相应的工作。由上可知,及时被申请人离开申请人处另谋高就,也不会对其就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申请人被裁决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显失公平。综上所述,惠阳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074号《仲裁裁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并提交证据如下: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者钟俊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074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3、《裁决书送达证明》2份;4、坚顺家具厂2014年员工工资表各1份;5、坚顺家具厂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各1份;6、叶胜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劳动者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叶胜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被撤销的情形。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叶胜未提供证据。本院审查认为,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074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坚顺家具厂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坚顺家具厂认为本案在仲裁阶段适用独任仲裁属于程序违法、劳动者伤残九级对其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而无需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规定,劳动仲裁机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确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仲裁程序违法。庭审时申请人明确表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没有异议,而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机构对此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主张本案叶胜受伤自己存在过错。因叶胜被认定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玖级,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其是否过错无关。申请人主张叶胜伤残九级对其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而无需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074号仲裁裁决书(终局)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无理,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坚顺家具厂请求撤销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074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坚顺家具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向科审判员  朱莉娜审判员  邱炜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友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