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晓雪与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雪,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保字第330号申请人:张晓雪,女,1984年10月5日生。被申请人: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凤桐。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金阳光花园小区第2幢1单元15层东号、1单元17层东号、1单元18层西号、3单元17层西号、3单元22层东号、3单元26层东号、4单元22层中号、4单元27层西号、4单元27层中号、第3幢1单元18层东号共计十套商品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400000元及练永康所有的位于淇滨区云梦路利民商贸有限公司1号商业楼1-2层东5户(鹤房权证市字第11010075**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西晋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金阳光花园小区第2幢1单元15层东号、1单元17层东号、1单元18层西号、3单元17层西号、3单元22层东号、3单元26层东号、4单元22层中号、4单元27层西号、4单元27层中号、第3幢1单元18层东号共计十套商品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担保、抵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晓雪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史文军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笑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