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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高××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6511号原告高××,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高××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