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高××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6511号原告高××,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高××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