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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5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罗桂旭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桂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576号罪犯罗桂旭,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东法刑初字第46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桂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桂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9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罗桂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桂旭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执行人民币4000元,出具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桂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桂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慧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