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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58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贵芝等与张清合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芝,张瑞芬,张学军,张清合,杨晓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5807号原告张贵芝,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原告张瑞芬,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原告张学军,女,1978年9月6日出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德普,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合,男,1939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杨晓芳,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俊波,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芝、张瑞芬、张学军与被告张清合、杨晓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芝、张瑞芬、张学军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芝、张瑞芬、张学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芝、张瑞芬、张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贵芝、张瑞芬、张学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朝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