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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民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汪小霞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康市先宏商贸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反诉汪小霞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霞,安康市先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汉滨民初字第0105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汪小霞,女,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 被告(反诉原告)安康市先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成伟,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汪小霞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康市先宏商贸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反诉汪小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小霞及被告安康市先宏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双方均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汪小霞撤回对被告安康市先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安康市先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汪小霞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七元五角,被告安康市先宏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被告安康市先宏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贺茂芳 人民陪审员  沈林贵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