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执恢复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与陕西天鹤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咸阳花神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鹤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执恢复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西兰路。负责人杨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平,系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咸阳花神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天鹤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英,系该公司董事长。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支行与咸阳花神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鹤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咸证经字第2810号执行证书,于200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归还借款本金7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咸证经字第281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刘亚东审判员 杨振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浦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