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106号原告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言伟。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宇代理审判员 邓 安代理审判员 姜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晨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