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刘凤水、史成秀与张晓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凤水,史成秀,张晓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保字第496号申请人刘凤水,男,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史成秀,女,194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晓晗,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刘凤水、史成秀与被申请人张晓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凤水、史成秀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晓晗驾驶的鲁DXXX**号轿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红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