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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风合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金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合,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金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李风合。委托代理人袁国庆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同山。委托代理人刘毅。被告程金木。原告李风合诉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金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故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合撤诉。审判长  张文波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葛 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