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黎某。委托代理人:张佳佳,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原告黎某诉被告段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0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佳佳,被告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上半年相识,于2008年8月27日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月7日,双方婚生一子取名段昊天。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婚后因被告染上赌瘾,对家庭不管不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段某辩称:考虑到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上半年相识,于2008年8月27日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月7日,双方婚生一子取名段昊天。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被告赌博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黎某要求与被告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