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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中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何湘军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中行初字第67号原告何湘军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