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3371号原告:张某甲,女,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为峰,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褚昭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为峰,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长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12年5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丙。因被告对我及孩子不管不问,并对我及家人出言恫吓,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至十八周岁。被告张某乙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且对小孩尽到抚养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丙。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依据。原告张某甲起诉被告张某乙离婚,虽提供手机短信证明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出言恫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短信系被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飞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