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董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任飞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