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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董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任飞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