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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昊与王开亮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昊,王开亮,刘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刘昊,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开亮,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范,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6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