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徐昌海、马勤兰与邹国英、陈世帮、陈杰、陈红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昌海,马勤兰,杨永龙,邹国英,陈世帮,陈杰,陈红丽,谢远金,刘光德,王长堂,周兴华,马世平,周世顺,重庆市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9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昌海。委托代理人:谭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勤兰。委托代理人:谭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永龙。委托代理人:谭长贵,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国英。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世帮。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杰。法定代理人:陈世帮。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红丽。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远金。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光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长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兴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世平。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世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正街**号。法定代表人:江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徐昌海、马勤兰、杨永龙因与被申请人邹国英、陈世帮、陈杰、陈红丽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远金、刘光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长堂、周兴华、马世平、周世顺、重庆市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徐昌海、马勤兰、杨永龙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昌海、马勤兰、杨永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昌海、马勤兰、杨永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