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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荣媚与被执行人范齐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媚,范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015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媚,女,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齐旺,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荣媚与被执行人范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齐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齐旺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及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