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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侠、凌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侠,凌立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子超,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被告:代侠,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凌立建,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侠、凌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