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积俭与丁祥斋、陈文洪、徐源、湖北祥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积俭,丁祥斋,陈文洪,徐源,湖北祥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10-2号申请执行人吴积俭。被执行人丁祥斋。被执行人陈文洪。被执行人徐源。被执行人湖北祥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四巷60号。申请执行人吴积俭与被执行人丁祥斋、陈文洪、徐源、湖北祥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向该院申请执行。2014年4月18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积俭申请执行标的13052980元及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慧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