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12号-1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金秀日、郑顺爱与佟福、罗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秀日,郑顺爱,佟福,罗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12号-1申请执行人金秀日,男,1955年4月18日生,鲜族,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郑顺爱,女,1957年3月22日生,鲜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佟福,男,195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罗新华,女,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四平市表带厂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洞北委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秀日、郑顺爱申请执行佟福、罗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由于申请执行人金秀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四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佟福、罗新华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树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