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6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普云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普云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606号罪犯普云安,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云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判处被告人普云安、普云康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6513.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普云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9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普云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普云安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16513.1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普云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普云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慧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