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民诉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圣霞诉胡克深、王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圣霞,胡克深,王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诉保字第00144号原告:圣霞,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胡克深,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娴,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圣霞诉胡克深、王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霞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克深、王娴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圣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胡克深、王娴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斌审 判 员 叶 京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