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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润花与韩文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润花,韩文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184号申请人马润花,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和顺县松烟镇小董坪村人,住。被执行人韩文怀,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和顺县松烟镇小董坪村人,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韩文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2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及执行费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文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800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