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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慧与杨忠保、孙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杨忠保,孙秀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王慧。委托代理人王军(王慧父亲)。被告杨忠保。委托代理人万正勇。被告孙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与被告杨忠保、孙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慧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