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慧与杨忠保、孙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杨忠保,孙秀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王慧。委托代理人王军(王慧父亲)。被告杨忠保。委托代理人万正勇。被告孙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与被告杨忠保、孙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慧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