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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二破字第48-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春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春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二破字第48-12号申请人佛山市春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在审理佛山市春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佛山市春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经过破产清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佛山市春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依法破产清算,债务人佛山市春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佛山市春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佛山市春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持本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案应收破产申请费4437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滑明代理审判员  李 慧代理审判员  黄健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秋莲